关于印发《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的意见》(闽国资企改〔2010〕77号)
时间:2020-12-22 09:07 阅读1064次
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
闽国资企改〔2010〕77号
各所出资企业、省产权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有实质控制权的权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资产租赁和承包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充分征求所出资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的意见》,2010年6月29日经省政府国资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有实质控制权的权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资产租赁和承包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充分征求所出资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的意见》,2010年6月29日经省政府国资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有实质控制权的权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资产租赁和承包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本意见所称的资产租赁和承包行为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或发包方,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房产、仓库、设备、广告位等)或经营业务,租赁或承包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包)方”),并向承租(包)方收取租金或承包金的经营行为。
二、资产租赁和承包的实施方式。企业的资产租赁和承包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企业在择优选择承租(包)方时,原则上不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应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
年租赁或承包底价单笔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鼓励企业通过省产权交易中心或企业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或发包,企业也可自行组织公开竞价招租或发包;年租赁或承包底价单笔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机构或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或发包,也可由所出资企业组织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或发包;年租赁或承包底价单笔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应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或发包。
一、本意见所称的资产租赁和承包行为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或发包方,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房产、仓库、设备、广告位等)或经营业务,租赁或承包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包)方”),并向承租(包)方收取租金或承包金的经营行为。
二、资产租赁和承包的实施方式。企业的资产租赁和承包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企业在择优选择承租(包)方时,原则上不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应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
年租赁或承包底价单笔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鼓励企业通过省产权交易中心或企业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或发包,企业也可自行组织公开竞价招租或发包;年租赁或承包底价单笔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机构或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或发包,也可由所出资企业组织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或发包;年租赁或承包底价单笔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应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或发包。
租赁和承包合同期满或因出现提前终止情形而终止的,应再次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招租或发包。
三、资产租赁和承包实施方案的制订。企业在招租或发包前应制订实施方案。租赁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收缴办法、租金的管理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等。承包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发包业务的情况、发包原因、承包期限、承包条件、承包底价及确定依据、承包金收取方式、承包金的管理办法、发包方式等内容。企业自行组织公开竞价的项目还应在租赁方案或承包方案中详细说明自行组织公开竞价的原因。
实施方案应书面提交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并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招租或发包结果应在所出资企业和本企业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企业自行组织公开竞价的租赁和承包项目在选定承租(包)方后,应书面上报所出资企业,并将承租(包)方简况和合同样本在所出资企业和本企业公示,并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方可签订合同。
出租或发包的资产占该企业总资产20%以上项目(主业为仓储业或转让广告牌经营权的企业除外),应将实施方案事先报所出资企业批准。
四、租赁和承包底价的确定。企业在确定租赁和承包底价前,具体负责租赁和承包业务的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负责。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
租赁的招租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承包的发包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承包价格、业务前景、市场状况、其他企业经营相同业务的业绩状况、本企业经营该项业务时的业绩等综合确定。
企业自行组织公开竞价的租赁和承包项目的底价由具体负责租赁和承包业务的部门拟定,并报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研究确定。
五、租赁和承包期限的确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的招租和发包项目,其租赁或承包的期限由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研究决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以及本企业章程规定的企业营业期限。企业自行组织公开竞价的招租和发包项目,其租赁或承包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在任领导班子的本届任期(一般为3年),确有需要超过3年的,应事先报所出资企业决定。
六、尽职调查。企业应安排专人配合所有意向承租(包)方的尽职调查,客观、公正、对等地向所有意向承租(包)方介绍标的物的情况。不得采取隐瞒、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意向承租(包)方的选择或合同签订,也不得和某一意向承租(承包)方串通并为其提供特殊便利。
七、信息披露。企业应通过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本企业网站和信息公开栏、拟出租物业现场对外公开披露租赁或承包信息。还可通过当地产权交易机构、所出资企业网站等渠道发布信息,并尽可能在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信息。信息披露时间不应少于20日。
八、规范租赁和承包合同文本管理。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承租(包)方签订规范的租赁(承包)合同。合同中不得有显失公平的条款。合同中应当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应当明确承租(包)方确实无力履行合同、擅自改变承租(包)用途、转租(包)或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发包)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竞价的租赁和承包项目,应将所签合同文本交由产权交易机构保存一份;企业自行组织竞价的,所签合同文本应报所出资企业备案。
合同签定后,双方都应严格履行,不应随意变更。一旦合同中载明的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合同应及时终止。
九、企业应加强对资产租赁和承包的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租赁和承包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负责租赁和承包管理工作的部门;加强对租金和承包金的财务管理;建立资产档案以及租赁和承包业务档案;对于租赁和承包业务量大的企业,要逐步实现对租赁和承包业务的信息化管理。
如承租(包)方需要对其承租(包)项目中的房产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应当事先与出租(发包)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尤其应当明确约定因出租(发包)方原因合同提前终止时,若承租(包)方提出装修改造补偿的,装修改造补偿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剩余租金的一倍。
承租(包)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承包)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国有权益不受侵害。
三、资产租赁和承包实施方案的制订。企业在招租或发包前应制订实施方案。租赁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收缴办法、租金的管理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等。承包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发包业务的情况、发包原因、承包期限、承包条件、承包底价及确定依据、承包金收取方式、承包金的管理办法、发包方式等内容。企业自行组织公开竞价的项目还应在租赁方案或承包方案中详细说明自行组织公开竞价的原因。
实施方案应书面提交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并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招租或发包结果应在所出资企业和本企业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企业自行组织公开竞价的租赁和承包项目在选定承租(包)方后,应书面上报所出资企业,并将承租(包)方简况和合同样本在所出资企业和本企业公示,并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方可签订合同。
出租或发包的资产占该企业总资产20%以上项目(主业为仓储业或转让广告牌经营权的企业除外),应将实施方案事先报所出资企业批准。
四、租赁和承包底价的确定。企业在确定租赁和承包底价前,具体负责租赁和承包业务的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负责。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
租赁的招租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承包的发包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承包价格、业务前景、市场状况、其他企业经营相同业务的业绩状况、本企业经营该项业务时的业绩等综合确定。
企业自行组织公开竞价的租赁和承包项目的底价由具体负责租赁和承包业务的部门拟定,并报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研究确定。
五、租赁和承包期限的确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的招租和发包项目,其租赁或承包的期限由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研究决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以及本企业章程规定的企业营业期限。企业自行组织公开竞价的招租和发包项目,其租赁或承包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在任领导班子的本届任期(一般为3年),确有需要超过3年的,应事先报所出资企业决定。
六、尽职调查。企业应安排专人配合所有意向承租(包)方的尽职调查,客观、公正、对等地向所有意向承租(包)方介绍标的物的情况。不得采取隐瞒、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意向承租(包)方的选择或合同签订,也不得和某一意向承租(承包)方串通并为其提供特殊便利。
七、信息披露。企业应通过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本企业网站和信息公开栏、拟出租物业现场对外公开披露租赁或承包信息。还可通过当地产权交易机构、所出资企业网站等渠道发布信息,并尽可能在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信息。信息披露时间不应少于20日。
八、规范租赁和承包合同文本管理。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承租(包)方签订规范的租赁(承包)合同。合同中不得有显失公平的条款。合同中应当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应当明确承租(包)方确实无力履行合同、擅自改变承租(包)用途、转租(包)或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发包)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竞价的租赁和承包项目,应将所签合同文本交由产权交易机构保存一份;企业自行组织竞价的,所签合同文本应报所出资企业备案。
合同签定后,双方都应严格履行,不应随意变更。一旦合同中载明的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合同应及时终止。
九、企业应加强对资产租赁和承包的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租赁和承包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负责租赁和承包管理工作的部门;加强对租金和承包金的财务管理;建立资产档案以及租赁和承包业务档案;对于租赁和承包业务量大的企业,要逐步实现对租赁和承包业务的信息化管理。
如承租(包)方需要对其承租(包)项目中的房产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应当事先与出租(发包)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尤其应当明确约定因出租(发包)方原因合同提前终止时,若承租(包)方提出装修改造补偿的,装修改造补偿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剩余租金的一倍。
承租(包)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承包)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国有权益不受侵害。
十、产权交易机构应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提供优质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自觉接受产权交易机构对所提交资料的审查。
十一、加强对资产租赁和承包的监督。企业应当按出资关系,对资产租赁和承包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出租方或发包方企业的主要领导是本企业租赁和承包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租赁和承包工作进行监督。所出资企业应对企业的租赁和承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企业在租赁和承包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成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权属企业之间的租赁和承包行为,可由相关企业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十三、船舶租赁或承包的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参照本意见的规定另行制订,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十四、所出资企业要根据本意见的规定,抓紧组织对以往发生的租赁和承包经营行为进行清理,对不规范的行为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规范承包租赁经营管理的通知》 (闽国资法规〔2005〕57号)同时废止。
企业在租赁和承包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成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权属企业之间的租赁和承包行为,可由相关企业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十三、船舶租赁或承包的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参照本意见的规定另行制订,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十四、所出资企业要根据本意见的规定,抓紧组织对以往发生的租赁和承包经营行为进行清理,对不规范的行为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规范承包租赁经营管理的通知》 (闽国资法规〔2005〕5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